
近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从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等方面
进行了规定
《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调整准入条件

符合条件的人群均纳入保障范围
《办法》明确一个家庭或者个人,只能申请租赁1套公共租赁住房。在保障对象的规定上,《办法》取消了原《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在本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并缴纳社保”的限制。规定符合准入条件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地户籍人群均纳入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主城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以下简称“主城八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除需取得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明外,其他准入条件与本地户籍人群一致。
此外,《办法》对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云南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调整为低于本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并取消财产及工商注册资本的限制。
《办法》还明确,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满足其他准入条件的同时,还需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方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优化配租管理

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纳入领取租赁补贴范围
《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明确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首次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纳入领取租赁补贴范围,并将原有领取租赁补贴的城镇低保家庭扩大到城市低保家庭;同步将主城八区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由原12平方米调整为按本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计算补贴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贴金额不变(1人户每月每平方米补贴金额为12元,1人以上户每月每平方米补贴金额为11元),以补贴面积25平方米为例,按无房户1人户计算可领取的租赁补贴由原144元/月增加至300元/月,2人户可领取的租赁补贴由原264元/月增加至550元/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保障标准的,按现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租赁补贴。
结合现阶段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际,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模式调整为:主城八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数大于房源数的,原则上实行摇号配租;申请家庭数小于房源数的实行常态化分配。优化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模式,提升分配效率,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保障效能,减少国有资产的闲置浪费。
此外,《办法》将民政部门认定的年满18周岁的孤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散居困难归侨侨眷、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同时明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当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时,安排第一轮次选房配租”,第一轮配租结束后再按常规程序,组织其他优先人群及非优先人群摇号选房。

优化租赁管理

租赁合同期限内可进行1次换房
在租赁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主城八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住价格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
此外,《办法》规定,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因婚姻、生育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口变动,需要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家庭人口发生变动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结合现阶段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际,经充分听取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及运营(管理)单位意见,同时借鉴广州、南宁、成都等地政策规定,《办法》明确“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承租人因行动不便及房屋质量问题等特殊原因需调换房屋的,可向项目产权(管理)单位申请调换本项目空置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可进行1次换房”,满足部分确有换房必要的承租家庭需求。

完善退出管理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指定物品处置人
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承租家庭实际困难,《办法》明确,对被取消低保资格但仍属于低收入家庭的承租人,项目产权单位应给予自停保之日起不超过3年的租赁过渡期,承租人可继续租住所承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昆明市分级定租相关规定核算。过渡期满后,严格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办法》明确,因收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可迁入的,搬迁腾退期满,可允许其继续承租,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房屋腾退期满至完成腾退前,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标准交纳租金。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步将已落户口迁出。
《办法》首次提出承租人需指定物品处置人,明确承租人可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指定物品处置人,承租人死亡或无法联系且无其他共同承租人的,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应通知指定物品处置人,处理遗留在公共租赁住房内的物品。以解决部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未按程序退房并将个人物品遗留在公共租赁住房致房屋被占用的问题。
来源/昆明发布
编辑/平璐
一审/牛峰
二审/武志敏
三审/朱朝辉
©七彩云端




